在中基協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受到中基協的持續(xù)自律監(jiān)管。持續(xù)監(jiān)管中存在如下注意事項:
(一)信息報送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tǒng)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基協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基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后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tài)。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tǒng)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基協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基協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后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tài)。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基協將不予登記。
(二)信息披露義務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身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并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通過中基協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積極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并在信披備份系統(tǒng)備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在信披備份系統(tǒng)備份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報和年報、私募股權(含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報和年報等信息披露報告累計達兩次的,中基協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后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tài)。
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前,中基協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三)管理人自查報告
在自律管理過程中,中基協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提交自查報告”的要求。針對核查事項以及管理人的實際運營如存在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guī)以及自律規(guī)則規(guī)定的,管理人還需要提出詳細整改安排,并將整改報告應當作為自查報告必要附件隨自查報告一并提交。如果管理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前提交自查報告,中基協將把管理人納入異常經營程序。
自查報告涉及的內容包括:
1、請管理人說明公司工商登記、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高管及人員結構等登記基本信息,并請說明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類型、管理規(guī)模、主要投向、結構化及杠桿情況、申購贖回安排、托管情況、投資者結構等;
2、請核實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在中基協資產管理業(yè)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tǒng)”)是否備案齊全,并已及時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以及信息披露備份等信息更新及備份義務。如為否,請說明具體情況及原因;
3、請說明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標的公司是否如實在AMBERS系統(tǒng)填報?如為否,請說明具體情況及原因; 上述主體是否存在從事P2P業(yè)務相關情況?如有,請說明從事P2P業(yè)務相關機構是否與該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存在關聯交易,相關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tǒng)稱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的約定,并已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了披露;請說明從事P2P業(yè)務相關機構目前經營情況,是否存在或潛在存在延期兌付、提現困難、經偵介入、公司跑路等風險,相關P2P業(yè)務風險是否已影響或即將影響該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正常運作,并說明影響的具體情形、涉及的私募基金等相關情況;
4、請說明管理人是否秉持專業(yè)、獨立、制衡、有效原則,建立了符合展業(yè)需要的內部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規(guī)范,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和投資者,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如為否,請說明情況;
5、請說明管理人是否存在未向中基協完整報送誠信信息相關情形,包括管理人及高管人員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證監(jiān)會采取行政監(jiān)管措施、被中基協采取自律措施、被其他自律組織采取措施,涉及訴訟或仲裁或其他合法合規(guī)及誠信情況等。如有,請詳細說明;并說明相關情形是否影響公司運營,或對投資者利益造成損害;
6、請說明管理人是否已在從業(yè)人員管理平臺將現有員工全部錄入,并請說明現有員工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情況;
7、請說明管理人在實際經營業(yè)務中,是否兼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提到的民間借貸、民間融資、P2P、眾籌、保理等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的業(yè)務?是否兼營其他非私募基金相關業(yè)務?如有,請詳細說明;
8、請說明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參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情形?如有,請詳細說明各有關機構是否存在缺乏統(tǒng)一管理,不合規(guī)經營有關情況;
9、請說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或向銷售機構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諾等相關情形?如有,請詳細說明;
10、請說明管理人在管基金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提到的不屬于私募基金范圍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說明基金名稱及具體投向情況;
11、請說明管理人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的基金類型與該管理人在AMBERS系統(tǒng)所選業(yè)務類型不一致情形。如有,請說明管理人是否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的規(guī)定,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未開放申購或增加募集規(guī)模,在基金合同到期后將相關基金予以清盤或清算,且不會續(xù)期?
12、截至報告反饋日,請說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在近半年內是否存在投資者無法正常退出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有關基金具體情況、無法正常退出的情況及原因及已采取的相關措施;
13、請管理人梳理排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有關情況,說明是否可能存在到期無法正常清算、投資項目無法正常退出、預期虧損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資者利益重大損失的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有關基金具體情況;
14、請說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已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頻率、內容和方式向投資者真實完整、及時、準確披露了所投底層資產及最終標的情況(如涉及非實體企業(yè)的有限合伙等SPV,請穿透至底層資產及最終標的)?如為否,請說明原因;
15、請說明管理人是否在每一個會計年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所管理私募基金進行了審計,并出具了年度審計報告?如為否,請說明原因
16、請說明管理人是否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針對2016年7月15日以后發(fā)行的私募基金,要求每位投資者逐一簽署了風險揭示書,且簽章齊全。如為否,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情形及原因;
17、請說明管理人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與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的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說明關聯交易對手方、交易標的、規(guī)模及風險情況,相關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guī)要求,并已向投資者進行了披露,其中,針對投向單一關聯方的,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原因;
18、請說明管理人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滾動發(fā)行、期限錯配、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相關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風險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等資金池特征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原因;
19、請說明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策略及限制進行投資的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投資情況、原因及是否已向投資者進行了披露。
(四)管理人異常經營程序
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異常經營情形,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xù)符合登記規(guī)定時,中基協將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中基協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直至注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異常經營情形影響到潛在投資者的判斷,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中基協的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說明和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在中基協網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所在地證券監(jiān)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其異常經營情形,并報備其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況。
出現被公安機關、檢察、監(jiān)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被責令停止相關展業(yè)資質、強制措施等嚴重情形的,中基協將自書面通知發(fā)出之日起暫停受理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異常經營情形包括:
1、被公安、檢察、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
3、被證券監(jiān)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
4、拒絕、阻礙監(jiān)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5、因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證券監(jiān)管部門向中基協建議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guī)、自律規(guī)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中基協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7、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8、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中基協要求的查驗事項逐一發(fā)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并且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發(fā)生異常經營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記要求進行重新核查。中基協則會根據不同情況對法律意見書做如下處理: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書面通知發(fā)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中基協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注銷,注銷后不得重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yè)資格,加入黑名單。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后,有關機構不得募集設立私募基金,已備案的私募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置,維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對于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中基協將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yè)務辦理。專項法律意見書認定不再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中基協將予以注銷。
3、對于非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情況復雜的,中基協可提交中基協自律監(jiān)察委員會參照《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審核。自律監(jiān)察委員會審核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的異常經營情形不影響其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yè)務辦理,否則予以注銷。
4、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上述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基協將不再接受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依法移送中國證監(jiān)會和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查處,并在中基協網站公示。